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曲阳法院:非法所得不可取 掩饰隐瞒终获刑

只需出借银行卡不需投入一分钱,“搭把手”帮助接收、转账就能轻轻松松获得“好处费”?殊不知这已经是在犯罪。近日,曲阳法院审理了一起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。

基本案情

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某平台认识“上家”,明知“上家”需要转账的资金系犯罪所得,为牟取利益仍将其名下的多张银行卡提供给“上家”,并按照指示,帮助“上家”代为取款,扣除好处费后,将剩余款项汇入“上家”指定银行账户。经查证,张某某提供其名下银行账户用于接收、转账的资金系电信诈骗资金,合计人民币40万余元,张某某从中非法获利2万余元。后张某某因涉嫌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曲阳县公安局逮捕,曲阳县检察院向曲阳县法院提起公诉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,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应予依法惩处。最终被告人张某某因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,依法追缴违法所得。

法官说法

近年来,国家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了一轮又一轮的反电诈法治宣传,集中开展打击整治电诈犯罪的行动。可仍然有不少不法分子为一己私利,被金钱蒙蔽双眼,明知是犯罪所得,仍提供银行卡及手机等帮助他人转移资金,不但自己一步一步地走向犯罪深渊,锒铛入狱,而且让多名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,其行为极大助长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,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安全感、幸福感。希望广大群众时刻保持警惕,切莫因蝇头小利买卖、出借、出租银行卡、电话卡、支付账户、个人身份信息等,一旦触犯法律,追悔莫及。

文章来源:曲阳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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